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工伤保险条例四十八条解释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工伤保险条例四十八条解释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工伤认定48小时的规定是怎样的?
工伤认定48小时期限的相关规定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都属于工伤,这里的48小时之内是硬指标,如果抢救的时间已经超过48个小时,或者当事人只是在超过48个小时之后才去世的,按照法律规定就不属于工伤。
1、“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这里“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工伤认定的规定是在受伤之后的48小时内进行认定。
这是因为工伤认定的目的是确定受伤是否与工作有关联,如果认定时间过长,可能会出现受伤后因其他事情导致的伤势加重,从而影响对工伤的判定结果。
此外,在48小时内进行认定也有利于及时为受伤员工提供相应的补偿和医疗救助措施。
需要注意的是,48小时并不是绝对的时间限制,对于某些特殊的情况,如受伤员工的伤势无法在48小时内得到明确的诊断等,认定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工伤第十五条司法解释?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该条款是职工因病被认定为视同工伤的唯一情形,应当严格按照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突发疾病径直送医疗机构抢救并在48小时内死亡)并重,且具有同时性、连贯性来掌握。
具体来说,对该条款规定情形的理解应当为: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且情况紧急,直接送医疗机构抢救并在48小时内死亡;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且情况紧急,经医疗机构当场抢救后在48小时内死亡。
工伤第十五条司法解释是: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本人主动提出辞职或者合同期满后被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依法宣告破产,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情形使得劳动合同终止的。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工伤保险条例四十八条解释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工伤保险条例四十八条解释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