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90年前的工伤保险条例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90年前的工伤保险条例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十年前因工伤辞职,现在如何找公司赔付?
首先你得问题有点笼统,你说是工伤,有没有做工伤认定,是当地劳动局出具的工伤认定书,然后还有伤残鉴定书,如果这两个都没有,就放弃吧,如果都有的话,可以去当地劳动部门咨询一下,如果只有工伤认定书,咨询当地劳动部门,是否可以申请做鉴定。
十年前是否有工伤鉴定是关键,有鉴定还要有伤残等级才能要求赔偿。重新鉴定是不可能了,因为超期了。一般来说人身伤害赔偿期限是一年,因不可抗力因素了,可以延长,但是十年估计没希望。
一,《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如果你没有认定工伤的话,已经超过工伤认定一年的期限,丧失工伤赔偿权利。
二、即使你的工伤转换为普通民事侵权诉讼,你也要有证据证明向单位主张权利引***讼时效的中断,可以走人身损害赔偿试试
首先我想说的是,你问的这个问题太笼统了,一是没有说明你受伤时是否进行了工伤认定;二是你是否进行了劳动能力鉴定,也就是俗称的伤残鉴定;三是你受伤时,是否已规定进行了当时阶段的相应赔偿。
那么,我就你说的这个笼统问题***设性地分别阐述一下我的观点吧:
1、你当时没有进行工伤认定
那只能很遗憾地对你说,你没机会了。现在是2018年,10年前也就是2008年吧,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是2004年1月1日起实施的,2011年又修订了的。
《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由此可见,工伤认定申请的法定时限是一年,所以说10年前你若没有进行工伤认定,只能很委婉地对你说,不好意思了。
2、你当时进行了工伤认定,但没有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这个倒是问题不大,你现在可以根据你的《认定工伤决定书》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至于能否鉴定出什么级别,那就要根据你现在的伤情来决定了。
3、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有了伤残等级后,现在要辞职,如何赔偿
工伤保险是那一年事实的?
《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的。2011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90年前的工伤保险条例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90年前的工伤保险条例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